2018年11月2日下午2点,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了邓某与四川长虹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长虹空调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科大法援站胡小君律师、黄寅成同学作为申请人邓某的代理人到庭参与仲裁。
2003年3月4日,申请人开始在本案第一被申请人四川长虹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做空调装配工作,并签有劳动合同。2019年1月申请人已年满50周岁,但是近五年该单位并未给申请人购买养老保险,造成申请人无法领取养老保险。据此,申请人邓某向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03年至2008年养老保险的仲裁请求。

2018年9月28日,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必赢线路检测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了此案。办案小组在胡小君老师的指导下会见了申请人邓某,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经多次讨论后形成了一致意见:一、申请人自2003年至今一直在绵兴路东路35号上班,工作地点一直未发生过变化,申请人提供的工作证、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清单、社保缴费等证据都足已加以佐证;二、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工作上一直有管理和安排,并且支付劳动报酬和购买社会保险,存在实质上的劳动关系;三、第二被申请人长虹空调公司成立于2008年底,申请人只是近几年才开始按照第一被申请人的要求与第二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会保险一直由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故代理人认为申请人从2003年至今是与第一被申请人空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11月2日,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员就双方关于补缴保险费一事进行调解:申请人邓某与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从2003年至2018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与四川长虹空调公司从2018年12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分别为申请人某缴纳上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至此,西科法援小组成功代理了邓某劳动争议一案,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